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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休闲养生协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本站      时间:2024年8月23日     点击:611

                                                                                   (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为更加规范浙江省休闲养生协会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资金的使用更趋科学、合理、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省级体育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结合本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休闲养生协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如实反映本会财务状况;规范重大经济决策和财务运行,促进体育本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本会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听取本会收支情况,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本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各项收支须全部纳入本会法定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第七条  本会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以上各类收入包括实物收入。

第八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本会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收入性质,使用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两者不得混开。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实物收入要建立库存制度,专人负责,加强进出管理。

(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会费制定标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条  本会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纳税,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  本会依法取得的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支出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指本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差旅费、教育培训费等;

(三)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四)创办经济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五)其他合法开支。

第十二条  本会应与专职工作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给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秘书长以上本会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标准要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经批准在本会中兼职的公职人员、退(离)休领导干部按照中组部相关文件执行,遵循“一般不兼职、兼职要报批、兼职不取酬”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本会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用于本会发展。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财务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如下:

1.经办人将报销附件粘贴于“费用报销单”后,并按“费用报销单”上内容填写完整并在报销人处签字;

2.购物验收人或其他证明人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

3.经办人送“费用报销单”至本会会计审核签字;

4.经审核无误的“费用报销单”送呈本会审批人审核签字;

5.出纳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支付款项或结清借款;

6.五万元以下的金额报销由本会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会长签批(会长本人报销授权秘书长签批);

7.五万元以上的金额报销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由会长签批。

第十五条   经费报销要求

(一)严格遵守财务报销制度。每笔业务经费的发生必须有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发票、收据必须盖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复印件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报销票据要求整齐、规范、有序,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填写详细报销内容、用途,符合报销程序,后方可报销。

(二)费用发生后1个月内需完成报销,因特殊原因导致报销延迟,当事人需写明理由,经会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支付工资、劳务费、加班补贴、工作补贴、奖金等,使用领款单领款的经办人必须填写本会的名称、报销内容、用途,领款人需由本人签名。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报销要有物资验收证明人签名,并附购物清单及有关合同(协议)。

(五)广告宣传费支出,需附有关合同、协议。

(六)差旅费支出标准及报销要求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相关规定。

(七)会议、培训支出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召开会议和举行培训的费用报销,附费用清单、会议或培训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饭店(宾馆)开具的原始明细单据报销。

(八)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临时出国(境)等“三公”支出参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0号)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管理要求

(一)借款坚持“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

(二)借款人必须逐笔结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三)借款人必须规范、真实、完整地填写借款单据。出差借款人必须写清地点、时间、人数、出差事由。

(四)借款单按程序审批后,借款人持借款单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

(五)借款人应在该事项结束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和归还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约定归还日期,经财务核实,报相关领导审定。逾期仍不归还的,与欠款一并在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回。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货币资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建立相关日记账,逐日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本会的现金,除按有关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本会的现金收付,除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

第二十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和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任何财产一律归本会管理并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二十四条  本会收取单位或个人资金往来款项时,按规定可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时,应使用税务机关办理的正规发票。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入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不得将会费票据、往来票据与其他票据混用,禁止用会费票据收取捐赠款物。

第二十七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按规定接受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和省民政、财税、审计、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审计。本会接受大额捐助、大额支出应听取本会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或理事、监事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需清算债权债务并核销财政票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对财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等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对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及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会计人员可提出异议并有权拒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建档建库。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本会按规定及时向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和省民政厅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及变更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增减变动说明;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说明等);财务情况说明(包括本会的宗旨、结构以及人员配备情况、本会宗旨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对本会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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