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条 浙江省休闲养生协会自律性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协会成员间的自律与合作,提升休闲养生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下合法经营,规范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明确制定本公约的目的,即加强协会成员的自我约束,提升行业形象,促进休闲养生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积极参加创建诚信企业活动,遵守经营规则,严禁吸收存款和向银行以外拆借资金,严禁发放信用贷款,严禁销赃或变相洗钱(获取不当利润)。
第六条 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支持从业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曾严重违法违规受到典当行开除或除名处理的人员,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八条 设立自律管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自律管理活动。
第九条 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机制,对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诚信经营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 定期举办行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升会员素质。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平台,分享行业动态、市场趋势、成功经验,促进会员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处理消费者反馈,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三条 组织行业推广活动,提升社会对休闲养生行业的认知与认可度。
第十四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订需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浙江省休闲养生协会所有。
浙江省休闲养生协会
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