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休闲养生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Association For Leisure And Life Cultivation”,缩写为“ZJXXYS”。
第二条 本协会的组成主要由省内从事休闲养生健康工作的专家、从事休闲养生运动的专业人士、生产或经营休闲养生产品的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热心休闲养生事业的其他人员以及休闲运动的爱好者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休闲养生行业的工作者,加强与国内外休闲养生事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动全省休闲养生事业的发展,服务于政府、企业、消费者,努力提高浙江人民的身体素质、休闲文化水平和生活品质,为将浙江打造成为健康之省、休闲文化之省、生活品质之省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机关是浙江省体育局机关党委,接受党建领导机关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1号黄龙体育中心(体育孵化基地2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从事宣传、普及全民休闲养生运动与健康知识,推广休闲养生运动与健康的实用技术, 进而提高全民休闲文化、养生健康意识;多方面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三)宣传、普及休闲养生健康知识,推广休闲养生运动与健康实用技术;
(四)收集、整理民间传统休闲、养生文化并进行科学研究与创新;
(五)创办刊物、网站,开展休闲养生健康咨询;
(六)组织有关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七)帮助企事业单位改善休闲文化、养生健康管理工作;
(八)开展国内外有关休闲文化、养生健康知识的交流与合作;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民间传世养生方药的科学实用价值与开发应用;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凡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休闲、养生相关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席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七)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八)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和活动。
(十一)理事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决定秘书长和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本会管辖范畴内发生的相关纠纷,可以依法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